事實經過:
外婆不久前過世。上週舅舅突然打電話催我們必須提供印鑑證明,詳細緣由卻又不解釋
清楚,大致是因為家母走得早,我們幾個兄妹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必須提供印鑑證明拋棄
母親那一代男女不平等,早早就被半強迫地簽了放棄權利書,所以我們也沒想過自己有繼
承權,一路以來對外婆的付出只是因為親情
如今說那份放棄書沒有法律效力,要我們跑一趟戶政再寄給他們。本來想說只是小麻煩,
不跟他們計較,但去了才知道印鑑證明只能在戶籍地辦,這對我可就十分不方便
後來試著電話中解釋,舅舅們卻擺出完全沒看過的嘴臉
「唉呀房子有貸款必須換單,不換每個月會被罰好幾千塊,你們趕快去辦啦」
「你說要回戶籍地才能辦,真的嗎...沒關係你就找個週末回來嘛。上班日才能辦? 就請假
啊!」
「請假、車資的麻煩...唉呀反正快點去辦好啦」
兩邊都幾十歲的人了,沒半點體貼,卻只想擺長輩架子硬凹
而且隨著時間經過,問到的東西跟他們說的越來越兜不攏
1. 免費法律諮詢說,貸款換單大可以直接換,不必什麼印鑑證明
2. 內政部網路詢答寫著: 如已拋棄繼承,剩下的繼承人和拋棄者都不必附印鑑證明
3. 只有分割協議的情況下才需要附印鑑證明。而他們從頭到尾沒提過分割的計畫。也就是
說,老人家若有債務,他們甚至可以自己只拿遺產,債務過給我們
我們兄妹根據這些資訊談過,決定: 反正小弟還在國外打工旅遊,等他明年三月回來,
大家面對面再來說清楚
沒想到之後接著來的竟然是奪命連環叩跟電話中的無情謾罵
很無奈。本來以為還有點感情的,誰知道扯到了錢,全部都是屁
真的要計較起來,母親跟外婆感情非常好,在世的時候對娘家的付出大家都看得到
即使她過世後,父親在病床前答應母親照顧外婆,之後做的也是有目共睹
至少每個月生活費三千,十年來可都沒少過。相較之下從來沒給過生活費的小舅,本身在
銀行上班,還就是你們自己辦抵押貸款的銀行,會不清楚那些規矩?!
既然你們可以講人情的時候不顧人情,我們就ㄊㄇ照規定來
問題:
1. 這個抵押貸款換單的事情,如果抵押物的持有人過世了,到底需不需要全部繼承人的
同意才能換單?
2. 辦理繼承、拋棄繼承或分割繼承的期限,家姊說表定六個月,但可以申請延長到九個月
因此等到小弟回國再辦都來得及,請問是否正確?
3. 如果想避免前述"只繼承到債務"的狀況,我們應該怎麼自保? 如果想合理爭取屬於母親
的權利,我們又應該申請哪些資料或辦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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