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tlc (lds)
2014-10-28 14:32:00不需要找律師, 而且告到法院, 法官可能要你們先去公所調解,還有拆木架車棚會很難嗎? 如果那些雜物"客觀上"使拆除陷於難以執行, 或許可以先請地主先叫雜物所有人移除以便拆除,如果該雜物為"廢棄物"(無主物), 那即使拆除過程有毀損, 也不用賠錢.. 只要侵害了人家的所有權, 就該立即回復, 換作是你當地主, 也會很生氣.. 此外地主可能跟你追討使用期間租金(加計法定利率5%), 提醒你注意.. 最後訴諸法律途徑是憲法保障之人權, 而非要脅啦~ 既然占了人家便宜, 就趕緊改過便是,如果前手屋主當初有(書面)保證你絕對ok使用, 那又是另一案抱歉, 法院調解通常是在法院為之才對..
作者:
datlc (lds)
2014-10-28 19:25:00謝謝j大提醒, 我說的不需找律師應該改成"找律師討論ok, 但盡可能避免打官司"(如果日後還要當鄰居的話), 至於地主會不會要不當得利, 這就看所有人如何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