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3年2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們是自己開車 對方是"租車"
五、事實經過:
其實就是我們自己的問題 停在路邊沒拉手煞車 結果車往後嚕 撞到對方的車
有找警察來做筆錄 因為是小車禍 所以我們私下和解 賠了11000
並簽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和解書(問過警察了)
六、問題:
本來以為事情結束 但結果對方的車是跟租車公司租的
結果他拿到和解金11000元沒有給租車公司
所以現在租車公司的保險公司(新光)一直找我們催討修車費
今天和新光的人去調解 他們才知道我們和對方已經和解了
不過那人沒有把錢給租車公司 就人間蒸發
新光保險的說他們會去找那個人來開庭 但是如果找不到的話 就要我們負責
請問這樣合理嗎? 先謝謝大家
附註:其實當事人是我妹男友 為了方便我都用自己代稱
今天才問清楚我妹男友 原來新光已經對他提告(民事) 他們見面是在台中簡易法庭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