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不久前在網路上因為泄露A的個人資料(姓名 電話 照片等)在網路
並且加之毀謗侮辱的不實言語,對方告我加重毀謗跟泄露個資兩樣
今天開完偵查庭,我當場一概認罪。
不過對方在今天沒有跟我和解,而檢察官跟我說若是沒有和解
他有考慮到我是初犯且是學生身份,在考慮罰我四萬塊繳交給國庫
然後案子會往上給法官判,這個程序他說最慢會在半年內走完
而這期間我還是要努力請求對方給我和解的機會
想請問板上專業的版友:
若是沒有和解成功,這個情況(加重毀謗&泄露個資)
法官有可能會考慮到我是初犯跟學生身份判輕一點嗎?
(在事發到今天開庭 我有不斷地努力尋求和解,
可以調出懺悔書、還有通聯記錄 學校老師跟同學可以出庭幫我作證。
而對方也曾經表達過願意和解。)
若是這段期間和解成功 但是是在法院宣判後
那這樣和解部分還有效力嗎? 謝謝版友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