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自101年6月承租,租約一年,到期未續約
每月租金7000元,預付電費500元
承租前告知預付,待租約期滿償還多繳電費
(忘記當初有無記載於合約中)
103年10月27日告知房東承租至月底
11月1日約定解約
當告知房東返還預繳電費時
房東卻說:因為你用房間外的電煮食,每月的500元當做抵償電費
告知房東:1.我從未使用房間外的插座煮食,皆使用自己房內的插座
2.可請其他房客證明,他們有看到我在房內煮食
房東 1.不願告知其他房客電話
2.其他房客都在外面煮,你當然也是
3.預繳電費就是用來抵電費的,不然幹嘛繳500元給他
4.剛搬來時,有看到你的電鍋放在外面,所以你當然有在外面煮
回覆房東:1.因為跟上一個房東就是用預繳電費,退租結清,多退少補
承租時你也答應,多退少補。
2.剛搬來時沒有櫃子等物品置放,所以物品暫時置放房間外,
購買層架後,就不曾將物品置放門外。
結果:因為當初的合約遺失,房東拒絕解約
(解約當日,房東亦未攜帶他的合約)
房東認為,他只需要收回房客的合約,所以他不必帶合約
房東表明,如果我無法交付合約書
他就拒絕解約,並返回押金(14000元與電費)
問題:
1.如果要向法院申告,沒有房東的相關資料
(只有房東的姓名、手機、匯款帳戶)
該如何提告。
2.若要提告,需準備哪些資料向法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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