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746號判例
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恐嚇使人生畏怖心而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如
交付財物並非由於畏怖心所致,而另有其他企圖者,其恐嚇尚非既遂。
同院72年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所有為構成要件,如對於該使人交付之財物,本有正當取得之權利,則除
所用恐嚇方法或可成立他項罪名外,要無由成立恐嚇取財之罪。
生小孩是權利?還是威脅?
生下小孩依民法規定,父母負保護教養義務,跟具資力的對方父母說明
準備適當之養育費用,應該很難說不是權利?或者稱的上是威脅?
至於墮胎,對於女方身體造成損害,請求身體照顧費用,似乎也允當?
當然,如果對方說不給錢殺全家或方火燒你家之類的自然就是恐嚇取財
※ 引述《emmasfish (零距離)》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跟女性友人發生關係導致對方懷孕,對方脅迫我必須簽下本票,才願意墮胎,不然就要將
: 此事告知我的家人。
: 由於擔心家人安危,當下只好在警察局硬著頭皮簽本票跟和解書,因為不按照他的意思做
: ,他就會把小孩生下來。
: 問題:
: 1、想請教一下此舉是否有構成脅迫簽署本票以致於債權不成立?
: 2、是否構成恐嚇或是恐嚇取財?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