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2/10/21到職前公司,
103/10/31離職。
照勞基法規定,我應該要享有7天特休。
但前公司在到職報到當天,有要求我簽一份人事規章同意書,裡面有相關人事規範,及特
休休假比例規定。(事實上,事隔一年,我也忘了當初的比例是怎麼規範的,印象中是寫
該如何休這些特休,而這個比例文書,是日後在公司內部人事規章網頁中也找不到的資料
)
另外,由於當初新進人員是要3個月試用期,期滿考核。考核內容有包括人事規章,因此
店長印了一份人事規章資料給我回家讀。考完後,這份文件一直躺在我家抽屜,直到現在
要回頭看特休規範,跟公司提到我『手上資料』沒有寫明時,前公司說:你怎麼能將公司
機密攜出?你這樣是違法的。
問題:
1.現在前公司只願意給我1天特休轉換成薪資,因為從滿一年到離職間,按比例只能休一
天特休。他咬定當初我有簽那份同意書,同意按照公司規範的比例去休特休。但是我不知
道,難道離職時,也只能按照比例換算薪資嗎???我爬了版上文章,也打了電話諮詢勞工
局,還是不清楚。而勞工局也說因為不清楚當初同意書,只能看到內容才能詢問律師。所
以只要那份同意書有寫到按比例發放特休薪資,我就沒辦法討回剩下的6天薪資嗎?
2.
當初攜出的人事規章中未提及不可攜出,但現在前公司說攜出違反公司規定,說我這樣違
法了。要我把資料交回。請問一定要交回去嗎?還是根本可以不理他,我站得住腳嗎?內
容其實也是照勞基法的規定稍做更改而已。但他說機密就是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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