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朋友在租屋時房東於契約最後手寫加註一條:
如提前解約(一年約)無論任何理由均不退還押金(2個月租金)
當下因新工作到職時間壓力因此就簽了合約,10/30簽約,租賃日由11/16起一年
後因其他因素決定不租(此前東西並未搬入租屋處,人也沒去住)
於11/11電話告知房東,承諾會找到接手房客,此之前會支付房租,房東亦同意
此時房東未提及押金會如何處理
結果11/29我朋友帶人去看房子時,發現已有人承租入住
打電話給房東,此時房東告知已另租他人,我朋友押金則依約不予退還
問題:
想請教兩點:
1.手寫加註的押金條文是否有不合法律之處?或說雖不合理但合法?
2.契約內租賃日由11/16開始,11/11提前告知不承租,是否可要求索回押金
(或部分押金)?這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或是說只能私下與房東協調?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