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在網路上跟網友買了廉價航空的代金券(可以購買機票等同現金的券),
我買來沒有使用因而再轉手他人,
賣給我的人在買賣文上寫使用期限是11月底。
我在轉手他人時在買賣文上的期限標誌把11月底改成11/30,
(我承認我沒有求證這方面我也有疏失)
在11/11賣給了對方,然後對方到了11/29跟我反應票券不能使用於11/30的航班,
要我退他錢,不然他要告我詐欺。 (後來我跟航空公司確定了期限是到11/29)
我告知對方:「早已將票券賣給您,您沒有及時使用並試用驗票,也過了所謂的鑑賞期,
您現在向我追討不合理。」
問題:
請問我這樣說法是否成立?
對方也要負部分責任吧?
現在對方說要報警查我是否詐欺之虞
我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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