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爺爺過世,沒有立遺囑
有四個女兒,兩個兒子,奶奶不在了
我爸爸是長子
20年前爺爺付了頭期款買下房子,房子是爺爺的名字,
然後爺爺當時口頭說誰付貸款,房子就歸誰的
於是爸爸就用一輩子辛苦的工作付完貸款
爺爺過世後,叔叔說要把房子賣了並分一半
姑姑們也覺得遺產應該一半分給叔叔,姑姑們願意拋棄繼承
目前爺爺已經往生6個月,但是因為遺產的分配大家一直無法妥協
政府已經寄了催繳遺產稅的信件了,吵得不可開交,問題也沒解決
因為家裡也沒有多餘的錢可以請律師,所以真的很困擾
問題:
1. 因為民事繼承權的紛爭,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繳納遺產稅?
2. 若爸爸用爺爺所付的頭期款以目前增值額分給叔叔一半,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
怎麼做比較好呢?
3 若以超過爺爺往生兩個月,爸爸還能以拋棄繼承用隔代繼承節稅嗎
先感謝各位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