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還是前年去露天買了2000多元的東西
不料匯款後被詐騙,完全石沉大海
貨物當然也沒寄來
於是打了165,也被叫去做筆錄
作完筆錄很久後,覺得錢應該拿不回來了
也幾乎要忘記這件事了
結果上星期五收到傳票,詐欺案的
我是告訴人
然後要我去高雄開庭(上面寫「準備程序」)
評估舟車勞頓、來回交通車資
請假請人代班損失、心情影響......
覺得這2000多元我寧願放棄
實在不想為此勞心勞力
我的問題是想請問可以告訴法院我不想追究了,可以嗎?
如果可以,該做那些事呢?
我這樣子會被詐騙集團說我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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