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幾天我父親收到一封來自台南警察局的通知書
說我已被控告"詐欺"要我到案說明
經打電話多方求證之後確認通知書不是詐騙
詐欺的內容大概是露天拍賣所賣的東西不實
在我印象中雖有露天帳號(現已被停權)但已經多年未使用
我也幾乎不用網路交易,也說明我郵局卡可正常使用並未被鎖卡
想再多做詢問,此巡查佐說無法跟我透漏,必須請我到台南說明
雖心中坦蕩蕩,覺得這很明顯的是被盜帳號
但也是第一次碰到這種事情,希望詢問各位的意見
無限感激!
問題:
1.
他說我必須到被害人報案的分局(台南)去說明,也已經約好時間
但我的疑問是 如果下次有別人遇到同樣的類似案件
被害人到澎湖或是綠島報案那不就得跑很遠一趟?
2.
想請問各位版友的意見,除了身分證及通知書
還要攜帶什麼過去說明比較好呢?
現在想到的有存摺、護照、學業證明(我過去一年在德國念書,人並不在台灣)
如果有遇過類似的事情或是有什麼法律相關的問題
麻煩給我一點意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