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00年時全額轉帳 委託兄長代為購買兩房產.但卻被各千分之一持分登記至其名下
大約一年後 兄長才將權狀交還 此時發現此持分情形
但兄長解釋是金融操作技巧 但我拒絕此提議 要求過回
兄長承諾會登記返還 基於家人信任便靜待過戶
之後經歷各種藉口及推託 約六七個月前 不再信任 失去耐心 下最後通牒
今年11月 收到簡訊 對方要求用當年原價買下 確定當初應該是惡意過戶
因對方目的在以此卡住不動產 雖已給足夠跑路工資 但對方似乎想要
的金額是百萬或更高 或用多年前價格+利息買下 和解無望
我於今年8月提告侵占(似乎應告竊佔) 偵查庭只開一次 就收到不起訴書
理由是已逾6月時效 我原本以為藉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時效應該是10年
但檢察官認為應屬背信 同338條準用324條2項 須告訴乃論 已遲誤告訴期間
問題:
想請問:
a.此狀況 我認為確知犯罪時間點是對方拒絕過戶並明白告知意圖(11月)
但檢察官認為是100年 (但這時間點我既不知情 也不可能在後來一知悉
對方說進行中 等國稅 地政等手續時 為趕時效立即提告)
b.準用告訴乃論 是否連想藉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以符合告訴時效 也不可行?
c.對方除竊佔1/1000所有權 也於後來我態度轉硬後 長達一年的房租及押金全私吞
是否連這些尚未提告的侵占及詐欺竊盜 也都因三等五等親 而全部超過提告時效?
第一次上法院開庭 很傻眼 問沒幾句話就結束 感覺像問告訴人幾個誘導問句
就喊結束 然後就收到不起訴書 而那些問答根本簡單到可說與真實狀況脫節
此狀況有可能再議嗎?
請不吝賜教指點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