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母約於四年前購入目前住的這戶透天厝,屋齡已約30年
直到最近才收到隔壁的存證信函,說我們侵占他們土地,要求我們拆除
經土地鑑界後,剛好陽台有約2m*0.5m左右的部份在他們家的建地上
詢問前屋主,說這房子蓋的時候是他們父執輩的時候蓋的
整排都是親戚,所以知道有稍微占用到但都不以為意
但現在雙方的所有人都已非當時的人了
問題:
現在準備開調解會,請問我們家需拆除還地嗎!?
還是有其他的請求方式??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20年??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