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1/2015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人受傷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做筆錄 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強制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1/1於汐止前車減速停等紅燈,我時速約20km(減速中),煞車突失靈導致來不及反應撞
上前車(以上有行車記錄器存證),前車後保險桿加裝防撞杠,防撞杠貓掉,車體目測
無大礙,仍能行駛;我車左側車頭受損較嚴重。
警局報案後與保險連絡,保險業務員告知1/1休假,要到1/5始能處理。
1/6理賠專員與我連絡,問事發情況,並與對方連絡。沒多久打來說對方要我賠這段時
間的代步費,並說保險並不理賠代步費部份。下午對方主動打電話給我,再提了一次
代步費問題,但並無敘明以何方式,亦無開價,僅說他很趕時間,車廠要留車了,要
我確定會賠償代步費,我表示需再向保險公司搞清楚問題。除此之外他要我車廠修車
完成之後先去車廠付錢再自已申請理賠,隨即說自已很趕便掛電話。我撥電話給保險
業務員,業務員又打電話去車廠確認,向我回報二事:1.代步費我要自已處理2.對方
根本沒留車。
六、問題:
我已有支付代步費的心理準備,畢竟是自已不對,但在對方未敘明方式及價格的狀況
之下,想請問是否有行情,以及我應不應該直接與對方連絡請對方坐計程車並留收據
?若對方的開價,或他堅持租車,離我心中預計賠償對方代步費的金額落差太大,以
致於雙方和解不成要上裁決所時,法官會如何判決?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