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幾天在公開的臉書上跟人討論法律問題,
討論到後來有點不愉快,對方就開始人身攻擊+辱罵,
事後備份對話紀錄了,也有對方的真實姓名、臉書頁面,
拿到派出所報案。
問題:
報案過程中警方不斷要我提供對方的年齡、年籍資料、照片,
其他種種可供確認對方身分的資料,說怕我告錯人會被反告誣告。
問題是一般人根本不可能取得罵人者的這些資料吧?
想請問這樣是正常符合程序的嗎?誣告罪也沒那麼容易成立吧?
如果正常程序是這樣的話,連這種有真實姓名跟臉書的都告不成了,
那網路上匿名、只有帳號甚至暱稱的被告是怎麼成案的?
謝謝各位法律先進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