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一個月前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受傷有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都有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有
五、事實經過:
本人車輛被撞,對方負全部責任
六、問題:
對方答應賠償修車費用及一筆和解金
要求等維修完成簽車當天在保養廠一同簽和解書並現金支付和解金
但是和解書會是對方保險公司提供,想請問這樣合理嗎?
我知道對方保險公司只會出修車費用這一塊,和解金是肇事對方自己出
可是這樣綁在一起簽和解書ok嗎?我有沒有什麼應該要注意的?
謝謝大家指教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