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在臉書向J先生購買一部汽車
J先生說明此汽車是【代友人出售】
J先生住北部,願意開此車南下與本人相約在台南看車過戶
車子很順利的在台南一手交錢一手交車完成交易。
但是過戶後幾個小時,就發現到和原本交代車況不符合的部分
幾度交涉,對方不願意負責,認為交車後就是我的事情。
所以本人到台南地方法院遞狀買賣糾紛
本人原本將J先生和"原車主"都列為被告
但是收到法院請我補齊J先生真實姓名和住所等資料
因為我只有J先生的手機號碼,其他都沒有,戶政機關也不理
所以撤回對J先生的告訴,只列原車主為被告
這幾天收到法院裁定違反民訴第1條第1項
認為管轄權錯誤,已經依職權移把本件移送到"原車主"所在地法院(新北市)
問題:
請問我提出抗告管轄權應該在台南有效嗎?
另外像這樣的事情
因為和我交易的是J先生,不是原車主
這樣我對原車主提告交易糾紛有效嗎?
還是其實我應該直接對J先生提告呢(對於車況有故意隱瞞,有沒有其他方式提告呢?)
謝謝各位前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