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公司預備要給員工無薪假,員工得知後明白表示拒絕接受,但公司依然不顧員工意見,強
制排休並扣薪(有錄音為證),員工在知曉後30天內,寄發存證信函:
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各款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依法給予資遣費。
隨後也向政府勞動關係科申請調解,
但是當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刻改口表示,願意補回扣除薪資、以及取消無薪假,
要求與員工恢復雇傭關係....
問題:
想請問...那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公司的改善,並繼續依勞基法請求給付資遣費?及其他勞工
權益相關的費用(例如:未休完的特休假、未依法給予的加班費..等)
還是說當公司願意補足及改善上述無薪假的違法行為後,
存證信函所主張已解除的勞動契約即可自動恢復?
已經不想再待在這公司了,但是又怕萬一日後上調解會時,
公司會改口表示早已告知願意取消無薪假,也願意將扣除薪資補回,
只是員工不接受,所以反倒變成是我自己因違法曠職被開除之類的...
謝謝各位法律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