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好!
事實經過:小弟與車位租賃管理人(簡稱A方)租賃一定期車位,於租賃期間更換過車
位(依然為同一停車場),更換了八個月之久,但前日更換後之車位被停了,
經了解後,A方說不再負責管理,將管理工作交還公司(簡稱B方)管理,A方
表示當初更換車位時因疏忽未將B方手上之租賃契約書作修正,致使B方將
更換後之車位租於他人,我手上的租賃契約書,A方有修改後並蓋章(B方手
上的沒修改),結果A方要我停回更換前之車位,但我並不同意換至更換前的
車位。
問題:想請問我是否能要求退租並償還剩餘租金呢?(租賃契約書其中一條為,契約
期間,我若不再繼續租借,不得請求租金償還,但就我手上的契約書,這已
非我租賃的車位了?)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感謝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