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想問一下,如果是拍賣自己考前自己整理的筆記弄成電子檔拿去露天拍賣是否有違法呢?
看到這條修正條文不是很清楚也不太確定,不知道有沒有法律高手能幫忙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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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敍部97年11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
94年6月13日部法一字第0942453773號電子郵件解釋
公務員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
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
,尚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規範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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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自己整理的筆記應該算是自己使用過之物品
但是拿去露天拍賣又有營利行為
所以這樣到底可不可以啊?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