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前輩好,想請問關於專門技術職業人員執業,依據法規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
執照後方可執行業務。先前雇主向政府機關承包一個案子,派遣我們這些員工前往政府機
關執行業務,目前我們所有員工都接到該機關發函通知,因未申請執業執照違反相關法規
,依法進行裁罰。
當初我們員工向公司要求申請執業執照時,公司聲稱其合約內只需要滿足一定數量人員
擁有執業執照即可,其餘人員算為代班或支援,不需要申請執業執照。但因時日久遠,老
闆當初說的話與訊息文字記錄均無從考證,但派遣我們員工執行業務而未輔導或協助申請
執業執照是事實。
問題:
1. 若因主管機關合約瑕疵(其承辦人員與主管均已遭到人評會議處),可據此稱因公務員
過失或怠於職務致使人民權益造成損失而申請國賠嗎?
2. 公司雇用專門技術職業人員執業而未輔導或協助申請執業執照,明知員工因此違法仍派
遣我們執行業務而導致今天的結果,可以據此向公司求償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