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的父親數年前因擔任會頭跟人有財務糾紛,當時有開立本票當作欠錢的證據
後來有固定匯錢給債主,這幾年把會錢本金陸續還清了,但債主拿著寫著"兩分利"
的本票來向我們要求要付利息給他們,但我父親說他從來沒有承諾要付利息
更沒有寫過這種本票...我們也表明如果法律程序判決我們敗訴我們願意付錢給他們,
但債主堅持不循法律途徑解決,常常來我家鬧事警察也不太願意介入這種財務糾紛
問題:
小弟雖然認為這張本票應該不具法律效力,但還是想請問一下如果是自行在本票上
註記要還利息是否有構成偽造文書可能? 還有債主在電話中恐嚇要烙人來有可能構成
恐嚇嗎? 小弟對法律了解不多希望版上大大解惑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