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關於未申請執業執照問題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2-11 16:13:14
※ 引述《tsui1206 (小白喵)》之銘言:
: 標題: [勞資] 關於未申請執業執照問題
: 時間: Tue Feb 10 19:57:40 2015
:
: 事實經過:
:
: 各位前輩好,想請問關於專門技術職業人員執業,依據法規需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執業
: 執照後方可執行業務。先前雇主向政府機關承包一個案子,派遣我們這些員工前往政府機
: 關執行業務,目前我們所有員工都接到該機關發函通知,因未申請執業執照違反相關法規
: ,依法進行裁罰。
:
: 當初我們員工向公司要求申請執業執照時,公司聲稱其合約內只需要滿足一定數量人員
: 擁有執業執照即可,其餘人員算為代班或支援,不需要申請執業執照。但因時日久遠,老
: 闆當初說的話與訊息文字記錄均無從考證,但派遣我們員工執行業務而未輔導或協助申請
: 執業執照是事實。
:
: 問題:
:
: 1. 若因主管機關合約瑕疵(其承辦人員與主管均已遭到人評會議處),可據此稱因公務員
: 過失或怠於職務致使人民權益造成損失而申請國賠嗎?
: 2. 公司雇用專門技術職業人員執業而未輔導或協助申請執業執照,明知員工因此違法仍派
: 遣我們執行業務而導致今天的結果,可以據此向公司求償嗎?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 tsui1206: 好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都有這規定,我們是某種醫療人員 02/11 01:20
既然是醫事人員
那就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辦理登記事宜
第 3 條
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且未有各該醫事人員法律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
之一者,得申請醫事人員執業登記。
第 4 條
醫事人員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
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醫事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七、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專科醫事人員證書。但醫事人
員無專科制度者,得免檢附。
高雄市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申請所附文件
一、執業登記應檢附文件:
1、醫事人員執、歇業申請五聯單(申請書需蓋機構章及負責人章)。
2、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正本加蓋業態戳章驗畢後發還)。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最近3個月內之1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乙張。
5、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6、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7、各類醫事人員依相關法規備齊繼續教育學分證明文件乙份。
8、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免附)。
9、外籍醫師或公費醫師應檢具行政院「勞委會」或「衛生署」同意函正本及影本乙份(
正本驗畢發還)。
10、委託書乙份(非本人親自申請時須檢具)。
11、規費300元。
12、現場取件,需等候兩小時,無法等候,請自備25元郵資。
我是沒辦過,但從辦法意旨跟「非本人親自申請需檢附委託書」
看起來你是要自己去申請,而且也只有你能申請,沒人有義務要去申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1 17:11:00
關鍵字 "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當然,登記執業責任在當事人,一般可能會委託給執業機構代為辦理(畢竟是要成為他們的員工)那怎會責任變成雇用廠商或者是業主機關???當然業主機關內部行政懲處是有其必要,因為承辦人員沒有注意到廠商派黑牌人員服務,但那是機關內部事情跟因為無辦理執業被罰"有什麼鳥關係"?? 對吧~~~~醫事人員怎可把這責任怪到任一方身上去???黑傑克無照行醫,罰的抓的也是黑傑克本人......要是要當打工仔,那就只能當醫助之類的,不須專門資格的送送公文,送送病歷,攙扶病人這種非歸類為護理人員才能做的事....
作者: tsui1206 (小白喵)   2015-02-12 23:06:00
抱歉,是我沒表達清楚。我說的某種醫療人員,並不是醫事人員。事實上不用申請執業執照是承辦人員同意的,只是現在沒有人會承認這點,而我們也沒存留任何可證明這點的資料。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2-12 23:24:00
原PO沒搞懂嗎?? 今天法規不是約束誰,是約束當事人,ok ?今天機關疏失,讓廠商找了黑工上班,他被機關懲處了而若法條就是要求當事人有證照才可以執業當事人有執業行為,就要受約束,管你找黑工還是找白工還國賠勒......要不要叫考試院把證書收回去算了???不要以為 "問了說不要",就不代表"自己沒責任或可以撇責"打個比方,未滿15歲的妹說她想要,要我用30cm滿足她阿我掏出來滿足她,之後被警察以與未滿15歲發生性行為抓我可以說 "她說可以幹的呀,我們兩情相悅愛愛有錯嗎"法律就是約束不可以與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能夠因對方同意而阻卻違法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02-13 00:14:00
你不說清楚,歉難詳答,結案。
作者: tsui1206 (小白喵)   2015-02-14 23:24:00
各種專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各有不同的定義,我沒有講清楚是我的問題,但也不必一直跳針按照自己所認定的醫事人員來解釋。你要找誰發生性行為是你自己的事,不是執行公權力就是你個人要承擔的責任;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有瑕疵是行政程序的問題,當然不能相提並論。地方政府是行政機關,我在其中執行契約的內容是經過該單位公務員審核許可。公務員所做的裁定符合行政處分的要項,且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依據行政程序法116條及117條就不得撤銷或轉換。我已經把問題處理完了,謝謝各位的意見。另外,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考試院可以收回證書,只在特定條件下可撤銷或廢止,若有其他疑惑請詳讀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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