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內政部役政署的因病停役判准 其判斷不予停疫 因為複檢的醫師看理學檢查報告還在標準內
他判斷不出問題在哪
但是今天早上我去臺大醫院終於找出問題
醫師開始密檢查和密集的復健 他也說應該在停役標準內
因此想說提起訴願 既然醫師都這麼說了
不然復健車程往返非常的勞心傷財
問題:
1.發文日是01/23,發文單位在南投,收件單位在苗栗
所以根據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應該有多出五天的期限
再加上到今天為止都是春節假期,根據標準可以順延到次日
所以我週二02/24提起訴願還OK,沒有超過三十天對嗎?
2.那我不懂的是我應該向哪個單位提起訴願
是填具申請書之後直接寄到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還是寄到役政署?
還是我有網路的訴願申請表格可以填?因為找內政部跟役政署的網站都查不到.....
3.另,醫師理學檢查是排本周三早上,在那之前都不會有醫生詳細的判斷
是否可以先寄出訴願書,等診斷證明出來之後,20天內再寄過去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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