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去年我跟同學到高雄義大玩,在小吃攤前面排隊時,突然之間有兩個人插我們的隊
我同學就不小心講了句:來自星星的都教授是外星人都知道要排隊了,怎會有人不曉得要排
隊啊?呵呵!然後我跟另外兩名朋友就放聲大笑,接著那兩個人(一男一女)
男生就嗆我們說:你有意見嗎?你現在是在笑我們嗎?
那時我就回那個對我們嗆聲的男生說:你們這種插隊的行為本來就很不可取
此時其他人就幫我說:對啊!憑什麼插隊?很糟糕等等,另外三個人在旁邊幫我
接著那男生似乎是惱羞成怒了,就問我們是念那裡的?現在是對他有意見是不是?
說有種地話就來幹架啊!等等,有沒有種講一聲就好了,不要在那邊打嘴砲
我同學都沒有回話
但我就很大聲的跟那男的說:我們不跟你打架,不是沒種,是不跟你一般見識
接著就完全吵起來,那男生就開始跳不斷邀我跟他打架
我則是不斷跟那男的回你這種人真的很糟糕,我不跟你打架,你這是什麼生活禮儀?
我好不瞭解,過程中女同學有說不要吵了,快點走
當時我右手拿著手機,然後跟他吵到一半時我突 然覺得口渴想從包包拿出水
那男生竟然用他的雙手非常用力地把我的雙手抓住
是非常大力地抓住,根本無法擺脫,可是被她抓著又很痛,然後我就奮力掙脫
當下我的雙手都紅掉了,一方面很痛,一方面又覺得那男生也太失控了吧
插隊罵人又動手,我朋友這時候都跳出來說你們會不會太過分什麼之類的
其中就有人報警,在警察來之前
那男生就說我是想要怎樣?問我到底是想要怎樣?
警察過來後就跟我們說如果要提告的話就到警察做筆錄
當下我同學就說要告他違反社會秩序法,那男生竟然矢口否認他插隊的事實
我自己後來跟警察說我要告他傷害跟強制罪
接著我朋友就陪我到醫院驗傷,最後我就告那男生傷害跟強制罪
那男生在開偵查庭時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變得斯文有禮
說是我們四個人找他們兩個人的麻煩,反正就講的好像是我們的錯一樣
檢察官就問說當時是不是已經吵到非常不可開交了
我就回:是已經吵開了沒錯
那男生就說他當時用他的雙手抓住我的雙手
是他以為我要從包包裡拿出武器攻擊他,他才會抓住我的手不讓我伸手進入包包
他是為了要自保才會有那個動作
後來偵查庭就結束了
最近這件事的判決書出來了
結果是檢察官對於那名男子的強制跟傷害罪的部分皆不起訴
問題:
1.我覺得整件事檢察官的辦案方式非常扯,他說在吵架的過程當中
可以明顯看得出來是雙方互相挑釁,互相再惹怒對方
而傳喚當時目擊證人,當時的目擊證人就是那男生的朋友跟我的同學
我的同學現在都在美國念書,那時候市回來台灣玩的
所以檢察官根本就沒有去了解我同學的說法,結果單方採信那男生旁邊那名女生的說法
說大致上與那名男生講得相符,當時已經吵開了
被告說他用他的雙手抓住我的雙手是以為我要從包包拿出武器攻擊他,他看到我手上握著
手機後就把我的手鬆開了
我則是說當時我對於他突然抓住我的雙手時感到莫名其妙,想說他幹嘛莫名其妙抓住我的手
那當時我是伸手想從包包拿出水來喝,被幹竟然抓住我的手,當時我的右手還拿著手機
那男生旁邊的女生則是說她認為當時被告是為了要自保,怕我是從包包拿出武器攻擊他才
會抓住我的手,但是看到我拿出手機後就把手鬆開了!
檢察官就在不起訴處分書上寫當時被告是誤認我要拿出武器攻擊他
所以其實並沒有強制跟傷害的犯意
上述是不起訴處分書上面所講的內容
請教各位版友們
你們有看出矛盾的地方嗎???
證人說被告抓住我的手後看到我從包包拿出手機後就把手鬆開
但當時我的雙手都已經被被告的雙手用力抓住了,我是要怎樣從包包拿出手機?
而且當時我的右手上面就已經拿著手機了
結果檢察官竟然相信證人的證詞還把證人講的話打在不起訴處分書上面
這......真的是很無言
看不起訴書上面檢察官的看法
最後是檢察官了解到原來整件事是被告誤會了,誤認我當時要把手伸進包包的真正意圖
所以被告才會有那樣的行為
就算是這樣,就強制罪的部分不起訴也很不合理
刑法304不是有寫到,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使人行使無義務做的事或是妨害人行使權利
都算是強制罪嗎?
被告當時那樣的行為很明顯的就是強制了啊,總不能因為他自己當時認知錯誤,就能合理化
他當時的失控行為吧
2.傷害罪不起訴的部分更讓我覺得我是不是遇到恐龍檢察官了
我當時手上會受傷的原因,很明顯的就是被告很用力地抓住我的手造成的
我甩開被告的手後,我當時整雙手的手腕都是紅的,超級紅!又很痛
去醫院驗傷後的結果是雙手多處瘀傷,那是診斷證明書上的說法
但是檢察官他卻說我說被告突然用雙手抓住我的雙手,我奮力甩開才得以掙脫
並因此受傷等語,但檢察官她在不起訴處分書上面則是寫告訴人雙手手腕多處瘀傷
應該是告訴人用力掙脫所致,被告又系誤認告訴人即將取物攻擊,才抓著告訴人的手部
從而,告訴人受傷是否為被告故意行為所致,容有疑義
故被告當時是否具有刑法傷害,強制之犯意,顯有疑義
所以認為被告罪嫌不足
最後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上面幾句市不起訴處分書寫得
這真的是很令人無法信賴司法,被告當時就事的確犯了刑法的強制罪
就只因為他自己誤認,就可以對我動手限制我的思想嗎??
而檢察官竟然那樣竟然無罪???也就是誤認竟然可以當作阻卻違法的事由!!!
而且我的手上的傷當時就被告超用力地抓住所造成的啊
被告既然都說他是怕我從包包拿武器攻擊他所以她才會抓住我的手
既然如此,他當時如果抓得不夠用力,就無法成功地限制我要拿東西的舉動
換言之,他抓得用力程度是一般人都可想而知有多用力吧
而檢察官竟然說我手腕上的瘀傷竟然是我奮力甩開掙脫所導致
這太睜眼說瞎話了吧!
我都需要奮力掙脫了不就是因為被告抓得非常地大力我才需要奮力掙脫嗎???
那傷明明就是被告造成,竟被檢察官硬凹到是我自己掙脫所造成
就算說被告他抓住我的手時,沒有傷害的犯意好了,但是會受傷也是因為他抓住我的手所造成
那傷害罪不成立,也應該是過失傷害,怎會連過失傷害都不成立??
我想請板友看得是
衡諸常情,一般人如果被人莫名其妙抓著地話,不是都會掙脫嗎???
難道說我被他抓住了,我還要讓她一直抓著我限制我的行動嗎???
這樣的結果真的無法接受啊
以上我講的事已經是偵查結束了,檢察官不起訴
我想請教板友的是,對於檢察官如此睜眼說瞎話的情況,我真的是無可奈何嗎??
目前已經是不起訴了,只剩下申請再議的管道了
但聽律師說實務上,申請再議成功機率很低,除非有新的事證,否則再議駁回也不意外
另外,傷害罪的部分有辦法請當時幫我開驗傷單的醫生出庭作證嗎?
我有必要刻意去找那名醫生請教他的說法看看我手上的瘀傷有可能是掙脫所導致嗎
還是連醫生都可能認定那樣的手腕瘀傷很明顯就是被用力抓住才會有地??
有沒有板友覺得這件事我可以怎樣解決嗎??還是說就這樣算了?
這樣的結果我真的很難接受啊!感覺完全就是看檢察官怎說都可以啊
擺明睜眼說瞎話我都無可奈何...好難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