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急)傷害罪檢察官睜眼說瞎話不起訴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5:28:04
事實經過:
去年我跟同學到高雄義大玩,在小吃攤前面排隊時,突然之間有兩個人插我們的隊
我同學就不小心講了句:來自星星的都教授是外星人都知道要排隊了,怎會有人不曉得要排
隊啊?呵呵!然後我跟另外兩名朋友就放聲大笑,接著那兩個人(一男一女)
男生就嗆我們說:你有意見嗎?你現在是在笑我們嗎?
那時我就回那個對我們嗆聲的男生說:你們這種插隊的行為本來就很不可取
此時其他人就幫我說:對啊!憑什麼插隊?很糟糕等等,另外三個人在旁邊幫我
接著那男生似乎是惱羞成怒了,就問我們是念那裡的?現在是對他有意見是不是?
說有種地話就來幹架啊!等等,有沒有種講一聲就好了,不要在那邊打嘴砲
我同學都沒有回話
但我就很大聲的跟那男的說:我們不跟你打架,不是沒種,是不跟你一般見識
接著就完全吵起來,那男生就開始跳不斷邀我跟他打架
我則是不斷跟那男的回你這種人真的很糟糕,我不跟你打架,你這是什麼生活禮儀?
我好不瞭解,過程中女同學有說不要吵了,快點走
當時我右手拿著手機,然後跟他吵到一半時我突 然覺得口渴想從包包拿出水
那男生竟然用他的雙手非常用力地把我的雙手抓住
是非常大力地抓住,根本無法擺脫,可是被她抓著又很痛,然後我就奮力掙脫
當下我的雙手都紅掉了,一方面很痛,一方面又覺得那男生也太失控了吧
插隊罵人又動手,我朋友這時候都跳出來說你們會不會太過分什麼之類的
其中就有人報警,在警察來之前
那男生就說我是想要怎樣?問我到底是想要怎樣?
警察過來後就跟我們說如果要提告的話就到警察做筆錄
當下我同學就說要告他違反社會秩序法,那男生竟然矢口否認他插隊的事實
我自己後來跟警察說我要告他傷害跟強制罪
接著我朋友就陪我到醫院驗傷,最後我就告那男生傷害跟強制罪
那男生在開偵查庭時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變,變得斯文有禮
說是我們四個人找他們兩個人的麻煩,反正就講的好像是我們的錯一樣
檢察官就問說當時是不是已經吵到非常不可開交了
我就回:是已經吵開了沒錯
那男生就說他當時用他的雙手抓住我的雙手
是他以為我要從包包裡拿出武器攻擊他,他才會抓住我的手不讓我伸手進入包包
他是為了要自保才會有那個動作
後來偵查庭就結束了
最近這件事的判決書出來了
結果是檢察官對於那名男子的強制跟傷害罪的部分皆不起訴
問題:
1.我覺得整件事檢察官的辦案方式非常扯,他說在吵架的過程當中
可以明顯看得出來是雙方互相挑釁,互相再惹怒對方
而傳喚當時目擊證人,當時的目擊證人就是那男生的朋友跟我的同學
我的同學現在都在美國念書,那時候市回來台灣玩的
所以檢察官根本就沒有去了解我同學的說法,結果單方採信那男生旁邊那名女生的說法
說大致上與那名男生講得相符,當時已經吵開了
被告說他用他的雙手抓住我的雙手是以為我要從包包拿出武器攻擊他,他看到我手上握著
手機後就把我的手鬆開了
我則是說當時我對於他突然抓住我的雙手時感到莫名其妙,想說他幹嘛莫名其妙抓住我的手
那當時我是伸手想從包包拿出水來喝,被幹竟然抓住我的手,當時我的右手還拿著手機
那男生旁邊的女生則是說她認為當時被告是為了要自保,怕我是從包包拿出武器攻擊他才
會抓住我的手,但是看到我拿出手機後就把手鬆開了!
檢察官就在不起訴處分書上寫當時被告是誤認我要拿出武器攻擊他
所以其實並沒有強制跟傷害的犯意
上述是不起訴處分書上面所講的內容
請教各位版友們
你們有看出矛盾的地方嗎???
證人說被告抓住我的手後看到我從包包拿出手機後就把手鬆開
但當時我的雙手都已經被被告的雙手用力抓住了,我是要怎樣從包包拿出手機?
而且當時我的右手上面就已經拿著手機了
結果檢察官竟然相信證人的證詞還把證人講的話打在不起訴處分書上面
這......真的是很無言
看不起訴書上面檢察官的看法
最後是檢察官了解到原來整件事是被告誤會了,誤認我當時要把手伸進包包的真正意圖
所以被告才會有那樣的行為
就算是這樣,就強制罪的部分不起訴也很不合理
刑法304不是有寫到,以強暴或脅迫的方式使人行使無義務做的事或是妨害人行使權利
都算是強制罪嗎?
被告當時那樣的行為很明顯的就是強制了啊,總不能因為他自己當時認知錯誤,就能合理化
他當時的失控行為吧
2.傷害罪不起訴的部分更讓我覺得我是不是遇到恐龍檢察官了
我當時手上會受傷的原因,很明顯的就是被告很用力地抓住我的手造成的
我甩開被告的手後,我當時整雙手的手腕都是紅的,超級紅!又很痛
去醫院驗傷後的結果是雙手多處瘀傷,那是診斷證明書上的說法
但是檢察官他卻說我說被告突然用雙手抓住我的雙手,我奮力甩開才得以掙脫
並因此受傷等語,但檢察官她在不起訴處分書上面則是寫告訴人雙手手腕多處瘀傷
應該是告訴人用力掙脫所致,被告又系誤認告訴人即將取物攻擊,才抓著告訴人的手部
從而,告訴人受傷是否為被告故意行為所致,容有疑義
故被告當時是否具有刑法傷害,強制之犯意,顯有疑義
所以認為被告罪嫌不足
最後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
上面幾句市不起訴處分書寫得
這真的是很令人無法信賴司法,被告當時就事的確犯了刑法的強制罪
就只因為他自己誤認,就可以對我動手限制我的思想嗎??
而檢察官竟然那樣竟然無罪???也就是誤認竟然可以當作阻卻違法的事由!!!
而且我的手上的傷當時就被告超用力地抓住所造成的啊
被告既然都說他是怕我從包包拿武器攻擊他所以她才會抓住我的手
既然如此,他當時如果抓得不夠用力,就無法成功地限制我要拿東西的舉動
換言之,他抓得用力程度是一般人都可想而知有多用力吧
而檢察官竟然說我手腕上的瘀傷竟然是我奮力甩開掙脫所導致
這太睜眼說瞎話了吧!
我都需要奮力掙脫了不就是因為被告抓得非常地大力我才需要奮力掙脫嗎???
那傷明明就是被告造成,竟被檢察官硬凹到是我自己掙脫所造成
就算說被告他抓住我的手時,沒有傷害的犯意好了,但是會受傷也是因為他抓住我的手所造成
那傷害罪不成立,也應該是過失傷害,怎會連過失傷害都不成立??
我想請板友看得是
衡諸常情,一般人如果被人莫名其妙抓著地話,不是都會掙脫嗎???
難道說我被他抓住了,我還要讓她一直抓著我限制我的行動嗎???
這樣的結果真的無法接受啊
以上我講的事已經是偵查結束了,檢察官不起訴
我想請教板友的是,對於檢察官如此睜眼說瞎話的情況,我真的是無可奈何嗎??
目前已經是不起訴了,只剩下申請再議的管道了
但聽律師說實務上,申請再議成功機率很低,除非有新的事證,否則再議駁回也不意外
另外,傷害罪的部分有辦法請當時幫我開驗傷單的醫生出庭作證嗎?
我有必要刻意去找那名醫生請教他的說法看看我手上的瘀傷有可能是掙脫所導致嗎
還是連醫生都可能認定那樣的手腕瘀傷很明顯就是被用力抓住才會有地??
有沒有板友覺得這件事我可以怎樣解決嗎??還是說就這樣算了?
這樣的結果我真的很難接受啊!感覺完全就是看檢察官怎說都可以啊
擺明睜眼說瞎話我都無可奈何...好難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3-18 15:41:00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多久了? 感覺應該要起訴過失傷害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5:48:00
前天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昨天已經提再議了,現在是突然想到,再議要有新事證,才在想要去哪找新的事證,不知道當初幫我開驗傷單的醫生,能不能出證明手腕上瘀傷不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5:50:00
請你同學回台灣作證啊...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5:50:00
可能是甩開被抓的動作所導致?我也覺得該當過失傷害同學兩年回台灣一次的,但感覺上這件事跟檢察官本身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5:51:00
照你的敘述,出庭的人對方有兩人,貴方就你一個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5:52:00
本身就不打算起訴的心態比較有關係,因為不起訴處分的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5:52:00
如果你是檢察官,你又不在場,你會聽信兩個人的說詞還是聽信只有一個人那一方的說詞??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5:55:00
你在這邊爭執對你的案子沒幫助,如果要抱怨建議你可上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5:55:00
住我的手,強制罪的證人證詞更是讓我覺得像是偽證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5:56:00
黑特板,在這邊抱怨過頭有可能會被版主盯上喔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5:56:00
=而且檢察官還採信,手都被抓住了怎從包包拿手機啊?這證詞的破綻那樣大真的有人會相信嗎??越打越難過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3-18 15:57:00
是說,討公道不一定是免費的 你可以找律師幫妳寫再議的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5:57:00
越是無法接受!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5:58:00
可是律師幫忙寫理由書,不也是根據告訴人的說法嗎??
作者: tks9527 (謝謝你9527)   2015-03-18 15:59:00
再議不需要有新事證,推找律師寫理由書。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3-18 15:59:00
根據告訴人說法還是有過失傷害成立餘地阿...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5:59:00
可是律師難道有辦法幫忙找證據嗎??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5-03-18 16:00:00
你來這邊不找專業的幫你想理由,不然是來抒發心情嗎..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6:02:00
是在看有沒有專業的板友可以幫忙想要怎解決真的要讓這件事成定局還真的是難以接受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03-18 16:06:00
檢察官不起訴並不意外.......給第三人看應該都合理
作者: FlashGet (泰迪大叔)   2015-03-18 16:13:00
找律師提再議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3-18 16:14:00
是同學不回來還是檢察官不找?PS.你堅持就有機會先擱置等同學回國就被拘提再處理來這不如找同學回來有用啊 不出現的證人=沒有證人 = =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6:19:00
樓上,檢察官沒不找同學,是同學人在國外,短期是不回台灣的!而且,對方證人講的話矛盾到大家都看得出來,檢察官還採信這不是等於睜眼說瞎話嗎??我手都被抓住了證人還可以說對方抓住我的手看到我從包包拿出手機後就鬆手了,這..是有效的證詞??還有傷害不起訴理由也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6:22:00
你還在糾結...對方有找到證人,就算對方證人說你動手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6:22:00
很扯啊!怎會是我自己掙脫造成的啊?難道沒有人覺得檢察官就是在睜眼說瞎話嗎?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6:23:00
你沒有證人反證就是你吃虧...今天檢察官只聽你一個人的說詞就起訴對方那才叫恐龍,你的案子不起訴很正常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3-18 16:24:00
不出現的證人=沒有證人=沒有證據 醫生最多能證明有傷不能證明是誰造成的 你需要把兩者連接起來 ==
作者: v3su   2015-03-18 16:26:00
為何這樣有構成強制罪?!另外,一開始不就您們先挑釁嗎?!縱然對方插隊,可以直接請他們排隊,而不是用挑釁語氣,讓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6:26:00
樓上的意思我懂了,但是醫生總能證明瘀傷是掙脫造成還是被用力抓住造成的吧?!還是說這部分醫生也無法證明嗎??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6:27:00
但醫生還是不能證明你手上的傷是對方造成的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6:27:00
此外,對方的證人就是他自己的朋友啊,當然幫他說話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3-18 16:27:00
這你要問醫師 = = 這裡提供法律意見不是醫學意見 = =
作者: v3su   2015-03-18 16:28:00
對方更火大而已。另外傷害罪部份,您要舉證不是因為掙脫而
作者: poning (復歸準備中)   2015-03-18 16:28:00
醫生只能證明有傷 不能證明是誰讓你受傷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6:28:00
v大,你這樣說也是正確的,但我們也沒有罵他啊,就單純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3-18 16:28:00
不然嚴重一點是刀砍的 醫師也只能證明砍傷不能證明誰砍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6:29:00
覺得不開心所以講了一下,但後來我們也沒怎樣,反倒是他一直嗆我們叫我跟他打架,這樣他的行為更不可理喻吧
作者: v3su   2015-03-18 16:30:00
那是因為您們挑釁,然後還笑,對方會火大當然不意外。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3-18 16:30:00
這是以板主身分發言:您不開心的部分非法律問題請適可而止要發洩情緒請洽更適合的板不要違反專板專用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6:31:00
所以我說您比較適合PO黑特啊...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6:31:00
v大講的很有道理,可是要怎舉證傷是對方用力抓住所導至?他抓住我我一定會掙脫的啊,這不是人之常情嗎?
作者: v3su   2015-03-18 16:32:00
就只有人證、監視器。再不然絕招就只剩要求測謊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6:32:00
而且我掙脫的同時,他也還抓著我啊,那傷也還是他造成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6:32:00
他的人證不是有作證說他為求自保所以抓住你的手?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5-03-18 16:33:00
但是除了你之外,你沒有人證證明對方攻擊你不是嗎?
作者: poning (復歸準備中)   2015-03-18 16:33:00
要舉證就是請證人出來作證或是提出影像證據
作者: v3su   2015-03-18 16:34:00
檢察官不是在譴責您掙脫,而是不能隨易就給被告戴上罪行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5-03-18 16:50:00
要起訴很難,需要證據事實相輔相成,您只有事實陳述但是沒有提出證據(證人/影像..等),如果檢方起訴,是否也是一面之詞?驗傷單可以證明什麼?就是某人於某段時間有某些狀況,它無法證明是誰造成該傷害,對吧!?怎樣的行為造成怎樣的傷害,不是法律問題,至少就CSI等節目看了那麼多,你應該可以理解這算醫學問題.
作者: shoshobe   2015-03-18 17:11:00
算是過失傷害 他抓住你算強制罪就有點困難了...我用推文回答 因為你想喝水時 他抓住你 你無法擺脫可是我覺得你可能要表明你只是想要喝水 然後他不給你喝如果當時影像檔裡沒有這樣講的話 舉證強制罪有點困難...
作者: gruousconin (玲瓏號:我自己的這個事)   2015-03-18 17:40:00
對樓上你講對了,但是我會告他強制的原因是:我想要把伸進包包拿東西,他抓住我不讓我做,我的意思是這樣s大妳懂我的意思嗎?
作者: shoshobe   2015-03-18 17:42:00
是懂 不過我會建議你去找有經驗的律師協助你還有下次遇到暴力的時候 就亂喊一下也好這在檢察官檢視對方犯意的時候 還滿重要的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5-03-18 19:28:00
已經提再議了?那就等再議結果,或是請律師補份再議狀。
作者: windwater (風水)   2015-03-18 20:24:00
常理而論,徒手打人的話,通常是拳頭打頭部、打臉、胸肚子或用腳踹。用雙手抓住對方雙手讓其傷害,很罕見xd時間長短就強制罪而言,是很重要的,擋在別人車前5秒,跟擋在車前10分鐘,前者不會構成,但是後者可能會…
作者: SoaringHawk (疾光)   2015-03-18 21:57:00
原po,證詞可疑沒錯,但證據是很重要的你質疑的是對方說謊,但客觀證據在哪呢?說真格的,性侵犯都不見得有事了…
作者: weihsi (希望天天都是好心情)   2015-03-20 10:18:00
建議找律師提再議吧~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5-03-20 14:50:00
其實我到覺得算了換到一個想拘提他朋友的檢察官不就 XD要是覺得妳給我你在國外不回來的證人是找我麻煩給證人罰鍰不就變成害到朋友...
作者: ixixet (= =)   2015-03-20 23:58:00
再議不成立。講那麼多,一句話你就吃癟了檢察官問你吵開沒,你回是,那當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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