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4年1月1日,約上午9時45分。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我方頭部受傷,救護車送至醫院縫合傷口;對方
無明顯外傷,也未要求至醫院檢查。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有報警也有做筆錄;對方機車有移動車
輛,我方機車保持原狀,待警方調查完通知可移開車輛才移動。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我方只有強制險,對方我不清楚,對方沒有保
險員至現場。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事發當天,家人騎車外出,才剛離開家裡不到一分鐘就在路口發生車禍。
我方行駛道路較小,對方行駛道路較大,該路口無任何號誌燈及警告標示,也沒有目擊證
人。
我方的機車最高時速只能到30,對方車速不得而知,我方撞擊點是車頭,對方是右邊腳踏
板旁。
事發當時我方是要過十字路口,而對方是由左方直行,然後就撞上了;因為事發突然所以
我方也記不太得當時狀況就倒地了。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六、問題:
對方通知於今天要至交通大隊和解,由於對方沒有受傷,所以想說應該是彼此負擔自己的
醫藥費與修車費。
沒想到對方卻開口要求我們要負責對方的修車費,而且一開口就一萬多,最後僵持不下對
方就說不然幫他們付一半的修車費。
令我不解的是:
1.元旦發生的事情,對方提供的估價單卻是1/10的日期。
2.估價的機車行卻是離事發地高雄市湖內區起碼40分鐘車程的旗山!試問車子如果毀損還
能騎到旗山估價嗎?(對方說他家住高雄市路竹區)
3.對方的估價單洋洋灑灑一堆,時速最高只能到30的機車怎可能撞壞對方的機車內車廂!
這不擺明對方時速過快嗎?!
真的是氣不過才發文請益應對方法,附上對方估價單及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http://i.imgur.com/UuyCRNL.jpg
http://i.imgur.com/CU2Q9Q6.jpg
先感謝各位幫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