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太太因為懷孕的關係,跟雇主彼此口頭協調,三月至五月請假期間先找回前員工兼職,
待六月產完做完月子再回職,雙方均沒有留文件證明,但近日雇主來電表示已讓前員工變
為正職,且不會為了讓我太太回任而解除前員工職務,該職務也不需兩人負責。
問題:
1.太太並未跟雇主提出離職申請,也未簽下任何自願離職證明,但雇主提出太太於一二月
有協助他面試替任的人員,也曾提過因懷孕想提早離職,故在他認為應屬自願離職,這樣
是否成立?
2.雇主還提到4-5月因太太未在公司上班,需再自行繳交勞健保費用,公司會於近日將我太
太退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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