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我們是新社區,當初購買時契約書上有載明,2地下平面車位(法定車位)
權狀上無,有使用權,
前年社區在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議限制地下平面車位,
不可停放機車.腳踏車,但可停放紅牌重型機車,
透過多數決通過(實際住戶參與約 1/4,大部分為委託書)
管委會說,因為執照問題,如果平面車位要停放機車.腳踏車
需要變更執照,費用約肆~伍萬元@@! 真的嗎?
問題:地下室有分道,對於不能停機車腳踏車令人無法接受,
管委會對於需要停放機車.腳踏車之區分所有權人
則須再租機車位停放,如果停在平面車位上(不超出白線)
將貼告發單並拍照公布,並通知都發局開罰(=.=)/
請問...
這樣有無違法?剝奪原區分所有權人之權利
(契約書上有一條霸王條款:需無條件遵守本社區所訂定之規約,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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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