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人在這個月的20日開始在某電腦補習班上班
成為新人前看了一本員工守則上面提到新進人員離職要在三日前提出
今天我問主管從20日到月底的薪水什麼時候會匯到帳戶
原來公司規定是等下下個月才匯後來又改口說下個月五號會給
公司是用電腦指紋打卡所以自己沒辦法留存上班及排班紀錄
之前做過幾間公司試用期都沒給薪資
問題:
若要離職是否要依公司規定三日前提出
還是依正常工作三個月內可在前一天提出?
想在月底提離職怕拿不到薪資
因為打卡上班紀錄都在公司電腦
還是該做到五號等領到薪資?
另外公司是底薪加業績獎金
請問依法是否有做到業績是否也要給業績獎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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