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任職某一知名上市公司時,
公司購買分配給每位員工的下午茶(雞排)多次被人偷吃.
當時有自行查詢但未能查到偷吃者,
有懷疑對象但也不能確定.
最後用電子郵件在部門內部發文, 內容為哪一隻寄生蟲吃了我的下午茶?
事情搞到總經理也知道.
最近接到一些舊同事信件與說明,
確認偷吃者就是當初的懷疑對象, 而且還有另一同事庇護他偷吃.
問題:
本來是不想再計較,
但是那兩位偷吃同事又講一堆很讓人憤怒的話.
我不講那些話,
因為我講了不告也不行了.
因此想給那兩位同事一個教訓, 提告偷竊.
不知各位意見如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