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任職某電信直營門市(現在已經離職)
有一天在接洽一組客人時,客人提出手機是否可以幫忙充電的需求
店員"經過客人同意後"將手機放在隔壁空櫃(無人使用之櫃台桌上充電)
隨即回到自己的櫃位繼續服務該組客人
約莫5分鐘後,該組客人發現原本正在充電的手機不見了
店員當下馬上協助調閱店內監視器,發現被一名男子趁機拿走
店員也報警處理,跟客人一起到鄰近的分局做筆錄(三聯單在客戶手上)
因為客戶的手機遺失也不是一天兩天可以找回
請示店長後,就先拿店內的展示機(相同機款)填寫借用單後先借給客人使用
此借用單有影印客戶身份證正反面+客戶親簽+客戶一些聯絡地址+聯絡電話
現在一年過去公司要追回此款手機
問題:
一.客人主動要求充電,店員也是經客人同意才將手機放在隔壁空櫃台上充電
該店員或店家在手機遺失一案上,有保管的義務或責失嗎?
二.現在公司要追回手機,會透過內部法務控告侵佔公司資產
但手機又不再店員身上,要告也是告客人吧?畢竟有填寫借用單
但公司好像都覺得是店員的錯,要店員賠償這是合理的嗎?
當時會拿展示機借給客人,也是經店長授權才借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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