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ra1111 (幽夢影)
2015-05-07 13:46:40事實經過:
一、本人在國小服務,學校有成立員生消費合作社,此員消社已無營運。
但仍每兩年改選主席一次,移交員消社帳戶及金額52萬餘元。
二、民國98年後,該任主席(下稱為甲)並無辦理改選,因員消社也無實際營運,
所以大家也不追究。
三、今年104年,有人憶及該筆金額,向甲提出質疑,甲一直置之不理。
四、經向銀行查問,才知該員消社帳戶已餘不足一千元。
問題:
一、某甲擅挪員消社金錢以為已用,是否符合第336條第二項(公務公益侵占罪、業
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二、學校目前態度為某甲繳回所花用之金錢就大事化小,不再追究。請問我為員消社會員
,能否提出告訴。
三、若要提出告訴,請問要請律師寫訴狀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