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ria (有點冷)
2015-06-16 23:17:43※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W3s3Qk ]
※ [本文轉錄自 rent-exp 看板 #1LW3p_xc ]
我和女友因為養了貓狗,所以在找房子的時候,都會跟房東確認是否可以養寵物,
才決定是否承租。
上月底跟新房東洽談時,她表示雖然大樓不能養寵物,但如果不會影響到其他住戶,
她可以接受,於是我們當天便和她簽下合約。
上週一時,房東突然怒氣騰騰的打電話給女友,表示當初以為我們養的類似貴賓、
或是馬爾濟斯之類的小型犬,所以才答應我們。後來知道我們養的是米克斯跟柴犬後,
(意即並非可以抱在懷中的犬種)她表示因為跟她當初想像不一樣,
所以儘管當初有答應可以豢養寵物,但因為:
1﹑(體型與數量)跟她想像不符合
2、大樓規定不能養狗
所以限我們一個月內搬走,並要求我們賠償一個月的押金、清潔跟搬遷費。
我後來花了點時間研究版上的文章、以及Law版的文章後,剛才致電給房東,
希望再次確認她的想法,並且提出,是否可以請她全額退還押金以及搬遷費,
作為提前解約的補償。但房東卻一口咬定,因為上述兩點再加上:
3、鄰居跟管委會抱怨有異味
(這點是我剛才致電她才告知,管理員從未向我們提起此事,我們也沒有聽到鄰居抱怨)
認定違約者是我方,不願意承諾退還押金以及提供搬遷費,請我們直接寄存證信函給她,
依法律途徑解決。
如上色處爭議點所示,想請教版友,這樣雙方按地方調解委員會或民法的規定下,
我是否應擔負違約責任,若否,我或者房東的責任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