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有幾點不了解的地方要釐清
請大家幫忙
事情經過:
房東將房屋賣給自己的妹妹
新屋主要我們搬走,且願意賠償違約金
我們口頭答應,並找房屋。
租約期間至104.08.27(剩2個月)
租金1個月5000元(年繳1年,少收1個月月租)
押金2個月,共1萬元。
相關法律:
1.民法450條:租賃不破契約
2.民法425條
目前狀況:
原房東不願意賠違約金
租賃契約:
沒有規定房東違約金,只有規定房客要遵守的相關規約,若沒有遵守就扣押金多少,,,
之類。
問題:
民法有損害賠償條款,大家都說違約金是1個月租金,民法好像沒有規定幾個月,我們該
依據哪條民法才能確定賠償金額?還是賠償金是雙方協調結果?原房東跟新房東是姊妹,
他們不願意賠違約金,願意給未到期租金及押金。鬧得不愉快,我們也不想住了,現在有
什麼方法跟他們要違約金嗎?
ps.原房東一直強調,對我們很好,這樣,我們還要違約金,,,
1.幫我們收信
2.提供飲水機(別的房客沒有)
3.年繳房租少一個月
4.太陽能熱水器電費少收1000元
5.只收單人房租費用,,水費他們自己吸收。
,,,
但我覺得這是房東提供的服務,
沒有這些服務,我們還考慮要不要住呢!
煩請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