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家好。
我是某公家機構公職人員。
三月底找到了一個不錯的工作機會,8/1可到職,
於是在104/4/29提出辭呈,
希望7/1離職生效。
雖然還沒拿到離職令,
我也在五月份先與新東家簽約,
8/1上班。
無奈是,
在單位裡人力緊縮的情況下,
單位主管一直不願上簽呈,
拖到六月底才將我辭呈送出;
等機關首長拿到公文,已經是6/29。
首長不能接受我的離職公文這麼倉促,
竟直接找上我想去的新公司談合作,
希望由本機構直接派員支援對方。
還跟對方說直接跟我說不歡迎我去了。
本機構是在地區域裡同產業的龍頭老大,
對方不敢得罪,
而且採用支援的方式對他們來說,
比直接找一個專職人員更划算,
當然同意合作。
然而,
這形同兩個資方聯手做掉一個勞方的工作機會。
問題:
請問各位朋友,
是否有何法條是我可以拿來利用爭取權利,或是可以拿來嚇嚇兩個資方的呢?
手機排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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