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6/21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雙方受傷,無驗傷,僅開一般的醫療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現場已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已出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乙方)騎乘機車於中正路1041巷至中正路1042巷方向於綠燈時直行,
由於該路口時常有搶黃燈、闖紅燈的情況,因此我習慣綠燈後待確定路口淨空後才起步,
然而就在第一台搶黃燈車經過後,我一起步被撞,
遭甲方騎乘機車從三民路往志廣路左轉(對方自述搶黃燈),自我車頭左方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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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起步緩慢,在車頭遭撞擊後,車身轉一百八十度後倒車,
左腳與左半身因跌落與遭機車壓到黑青,對方則是撞擊後飛出,上半身大面積擦傷。
當下我後方與對向的機車騎士馬上來看我如何,我請他們幫我打電話報警,
我也打電話通知家人,熱心的機車騎士待我將事故現場拍照後將我的車牽離恢復交通。
數分鐘後警察抵達後報警的騎士先行離開,
剩下那位騎士向警方告知我是在綠燈直行的情況下被撞後也離去。
之後酒測對方確定有喝酒,馬上被上銬帶走,到警局作筆錄時,
警方勸我們和解,因為對方還是學生,拿到和解書後隔天公共危險開庭會被判比較輕,
因此在與家人討論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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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題:
各位版上先進好,在事情發生後半個月我收到了刑事證人傳票,內容僅提到:
若不出席則要先寄陳報狀,載明不對甲方提出告訴
我猜可能是公共危險或是傷害之類,但是警察先前提到公共危險會在事故隔天審判,
因此應該是後者。
我想問的是,簽了如前述的和解書後,能否提出告訴呢?
主要是我收到傳票後將甲方名子丟入FB,
竟然發現對方於事故隔天仍大言不慚地發公開動態稱是我闖紅燈,除扭曲事實外,
亦對自己酒駕搶快造成事故的主因避重就輕,完全沒有悔意,
因此將該動態截圖下來,屆時將提出與檢察官討論。
另外,想請問這類刑事證人出庭的流程如何?
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先謝謝各位板友看完本文,請不吝提出意見,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