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中長輩至某機關洽公,出機關門口時(似乎未受外力影響)自摔,而><.......。
當時機關保全人員有通知派出所與救護車。
因門口有監視器,故有整個自摔過程畫面。家屬去查閱時,機關職員表示,
因有報案乙事,所以該段錄影畫面會保留(但備份檔乃是給檢警),不會洗掉。
問題:
家屬在法律上是否有權可向機關請求索取那段影像(不一定是用在訴訟,
或許也有紀念意義)的檔案嗎?
或是並無法律上的依據,最多只能寄託該機關的善意才能獲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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