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個月前 約5月29號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騎車 第一時間 診斷證明書寫背部挫傷
過了一個月後換一間醫院 寫肋骨第10截骨折
我騎車 無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請我的保險公司與他聯絡
他開了一張慢性處方籤 要回醫院打半年的顧骨的針
保險公司可賠償醫療費用
對方沒收入證明 提出要休息3個月的工作損失4萬5
診斷證明書上沒寫無法工作要休息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直行 我要右轉進公司 雙方擦撞 車速大約20
六、問題:
1. 休息3個月的工作損失4萬5這樣合理嗎?
2 . 2份診斷證明書是否要以第一時間較準呢?
3. 是否直接賠錢避免上法院越賠越多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