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2015.8.11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是汽車駕駛,無受傷,撞上來的是一位五十多歲的婦女,送醫檢查腳部有骨裂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了筆錄,現場沒有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保險,對方不清楚,事發當下沒有聯絡保險公司,做完筆錄才聯絡
五、事實經過:
我開車從路邊準備起步,先打了左轉燈,
後照鏡沒有看到來車,就稍微把車子滑進車道,
看前面也沒有問題,往前開一點點時,後方摩托車撞到我左後車門。
撞擊後機車滑到內線車道,騎士坐倒在中線,
無明顯外傷但腳無法站立,經路人報案送醫。
我車子因為當下沒有急煞,往前滑動約一個車身。
警方有來拍照,做了酒測之後先去醫院看完傷者,
晚上我再獨自到警察局做筆錄。
六、問題:
原先認為我已經做到該注意到的所有事項,
包括看後照鏡跟打方向燈,
開非常慢,不是突然衝出來,
後方機車提供的行車記錄器中,我車身已經出來一半,
機車沒有煞車跟改變行車方向的動作直直撞上。
本以為責任歸屬應該不會太大,
但上網看了類似判例說到直行車擁有路權,
責任歸屬幾乎都是起步車的錯,讓我十分緊張……
在這種情況之下,我有沒有機會在責任判定中是比較輕微的一方?
如果對方要求高額賠償,我應該如何應對以爭取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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