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如題
父親過世已經三四年
但在最近突然有母親生前熟人的債務人聲稱手上握有我父親的欠款
並有帳簿以及父親的簽名為證。
因為父親生前財務狀況混亂,所以不能確定此真偽。
問題:
已經知道自己應該是適用全面性限定繼承的時效
請問在此狀況下,
若當初母親過世時沒有特別去跟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也沒有特別申請遺產清冊。
那此限定繼承效力是否還有效呢?
之後該跑的流程應該是?
因為印象中繼承的時候只是拿死亡證明去戶頭提領現金出來,
繼承人再均分,均沒有留下特別的書面資料。
好像只有報遺產稅的時候有用?但報遺產稅書面好像也不知去向
不知可否再申請?
之前爬文看到若之後還有源源不絕的債權人跑出來
若遺產扣掉債務已全額清償給A,現在身上已無遺產
那是否之後冒出來的B、C、D也要全額100%給付?(自掏腰包?)
再者 若對方聲稱簽名為我父親所有,對方要怎麼舉證?
我方應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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