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先進大家好,小弟遇到一個狀況,由於我認為這與勞基法對於員工離職賠償教育訓練
費用的精神不合,請教了敝公司的長官,結果長官認為並無不法甚至建議可上法院討論。
因此我抱著疑惑的心情來跟各位請教:
本公司員工守則有一條規定:出國的同仁為公司重點培訓之對象,因此出差工作視同教育
訓練,因此每花費XX元需要延長服務年限XX個月,依此累計,若提前離職需要賠償雙倍。
問題:
小弟的疑惑是:
1.小弟工作後四個月提離職,途中出差兩次協助公司處理外國辦事處事務合計約兩萬多,
若公司用這條款我要賠償約四萬多的費用。但我一個月薪資約五萬,也就是說會賠掉我約
一個月的薪資。
2.按照該文件的規定,我累計機票費用只要超過36萬幾乎等於一輩子不能離職,不然就要
賠償幾乎當年的年薪,這實在是非常不合理。
3.而且我出國是在工作,是協助公司處理國外專案事務,完全沒有培訓課程,這樣的規定
是合理的嗎?
4.公司與小弟簽的合約為不定期合約,也就是一般的勞動契約並無保障工作幾年的規定。
在這樣的背景下,這樣的規定是否合法與合理呢,如果真的不幸對簿公堂,又是否有勝算
呢?
5.這個條文是今天小弟經理今天跟我說的,經理自認此法規合理並無不法,但重點是這條
連他都不知道,因此他很疑惑為什麼公司沒有公告。
希望請版上的大大協助小弟釋疑,感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