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陣子不幸被詐騙,有去警局報案作筆錄
後來警方有抓到帳號提供人(人頭),昨日收到法院判決通知
判決有期徒刑,然後有緩刑。我被列為被害人而非告訴人
問題:
1. 詐欺不是公訴嗎? 為何我被列為被害而非告訴人? 是因為報案後還要去法院提告?
2. 在量刑那邊寫,被告和幾位告訴人有達成調解(有賠錢給告訴人)
可是我完全沒有收到要去調解的通知,是因為我是被害人所以沒通知嗎?
3. 現在判決下來後,我還有任何求償的手段嗎?
還是可以直接依地址去找人,尋求私下和解並簽和解書?
4. 如果要求償,我是不是一定要提上訴?
感謝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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