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5/10/08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且有做筆錄,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乙式全險
五、事實經過:
高雄好市多中華店地下停車場出去右轉機車道,再右轉旁邊巷道(無紅綠燈)。
我直行車右轉(時速20),對方機車(高速)撞到(擦撞?)我右前輪後飛到右前方大樓下。
造成對方右腳的腳底比十元還大一點的破皮。
六、問題:
對方第四天開始就要求我把修機車的錢給他(機殼沒壞的也要全部換新),
但保險公司給他理由是等一個月判定表出來後才能申請理賠
之後第六天對方就提告 過失傷害 。
(我和對方報案的警官都跟他說過這是標準流程, 但對方不管)
過一個半月後雙方約至警局談和解。
保險公司給予 對方修車錢全賠23000元
醫療費照單據全給
外加10000元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