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最近退租一間房屋,
已於上周與代理人(因是某代銷集團代為管理)完成點交,
當初因有電費尚未結清,
有同意預先將押金中的2000供作結清電費用.
其餘款項已於當天退回,
但事後卻收到通知說,還需額外支付清潔費,
(因代理人事後找房東本人看屋, 房東要求要請人來清理)
並直接從2000內扣除.
問題:
因為當初已完成點交,
2000約定只是結清電費用途,卻被扣清潔費(完全沒有事先告知),
而且合約上並沒有載名需額外支付清潔費這件事.
只有一條合約是制式的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於到期時原狀交還房屋...."
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如果是不合理的, 有什麼方法可以拿回錢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