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宿舍的共用冰箱,東西放裡面並在外盒上寫上自己名字,結果不翼而飛
因為不是第一次,而且同寢室友的也不見了。調監視器發現嫌疑人,但監視器僅拍到翻箱
倒櫃的過程,而且去了兩次,找上對方後對方堅稱只是吃錯,,但問其為何要翻別人的盒
子卻支吾其詞,說我可能看錯了,我也有很多東西冰在裡面,而教官也想河蟹。
問題:
請問這個可以構成竊盜嗎,還是可以構成毀損?
但若盒子上已經寫有自己的名字,這樣堅持自己只是搞錯,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而且還
去了兩次(監視器皆有拍到,只是無法舉證是否是拿自己的東西)
另約談過程有先提出要錄音,但卻被教官以可能違法個資法要求刪除,這樣合理嗎?
想要依照住宿法規要求他退宿,但對方一副就是反正你也不能拿我怎麼辦的態度,現在想
去警察局備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