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4年1月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有受傷,我方無體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筆錄,車輛曾移動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無保險,我方僅強制險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對方騎機車由閃紅燈支線前進有受傷(挫傷)
我方開車由閃黃燈幹道前進
鑑定對方為主因我方為次因
當時有報警,協助處理就醫,付急診掛號及診療費。
第一次調解時對方就要求精神賠償,但金額太大,且機車已自行報廢(約20年的JOG),光
機車就要求四萬。調解不成功。後續聯絡時對方均不理睬。
前陣子卻收到方法通知書開偵查庭,對方在半年內一周前提告過失傷害,後偵查庭又退回
調解委員會。
這次開調解委員會對方說他事發後兩個月感覺腦部仍有後遺症,撐到事發後五個月腦部動
刀,此部分由強制險支付,對方卻一直不提出單據申請(車禍當時已辦理出險動作)。
現在的問題是對方說他從車禍後將近十個月沒有工作,要我們賠償工作損失,但他仍不願
出示在職勞保薪資或所得稅資料證明就要賠償。今天又調解不成功了~接下來應該是走法
院。
六、問題:
想請問大家,我們該傾向和解嗎?
如果以和解為前提,我們只能照單全收嗎?
如果真的無法和解,到了法院可能會有什麼結果?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