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先形容一下我家,我家為一排連棟的3層樓透天厝。
然後房子的排列是這樣:我家-鄰居-起火點鄰居
95年8月28日時,起火點鄰居的4樓鐵皮加蓋發生火警,然後延燒到鄰居4樓鐵皮加蓋,在燒
到我家的4樓鐵皮加蓋。
95年11月2日我家與起火點鄰居有簽一份和解書,大義為甲方(起火點鄰居)造成其乙方(我
家)4樓部分設施損毀,今雙方達成協議,甲方願意負責修繕其4樓損毀之部分。
至今,起火點鄰居完全沒有任何的修繕或賠償。
問題:
1.這份和解書是否還有效?
2.如果有效的話,是否在寫存證信函告知對方在幾日內回覆處理?
3.至今雙方並沒有去調解委員會過,是否可以透過此機構處理在決定是否走司法?
4.是否可以透過消防機構申請火災的報告或照片。目前我家手上就只有和解書這份文件而
已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