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朋友的女兒(簡稱A)在一家服飾店擔任正職
的員工,服飾店的老闆為了體恤員工的辛
勞決定在3/12招待所有員工出國旅遊,
員工不需要出任何一毛錢,攜伴亦同,於
是A決定帶男朋友(簡稱B)一起出國,而公
司也同意了B可以不用出錢(雙方沒有簽訂
任何契約,只有口頭告之),結果最近因為
A跟店長以及老闆鬧不開心(工作分配不
公),所以決定不跟大家一起去員工旅遊,
可是公司卻要求A.B如果不去就要負擔部分
的費用,公司開了明細一個人要賠2萬3給
公司,兩人加起來4萬6!
問題:
公司這樣要求員工賠錢是否合理?
A也明白原本說要去結果又不去會有信
用上的瑕疵,可是因為真的鬧得很不開
心,就算去了也是在那邊大眼瞪小眼,原
本都要提離職了,可是卻可能因此賠上自
己一個多月的薪水,甚至連年終也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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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