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dzen (忍仁)
2016-02-11 19:07:07事實經過:
某親戚某天早上出門健行,在路上撿到中獎發票。
但發票背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皆已經填寫好了。
推測是原本要領獎,但不小心掉的。
該親戚說想要把上面填寫的資料塗掉,填上他自己的資料去領獎。
我直覺這行為不妥,應該還給人家,這種小錢也沒必要省。
但該親戚認為發票跟彩券一樣,認券不認人...
問題:
撿到已經填寫領獎資料的中獎發票,可以塗掉填上自己的,再去領獎嗎?
這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若是換成中獎且背面已經填好資料的彩券或刮刮樂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6-02-11 19:08:00認券不認人沒錯啊 鈔票不是也認券不認人問題是你這就是侵占遺失物鈔票就算了花掉還沒辦法追查人家如果有記得發票號碼這樣追查不是自投羅網...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02-11 19:13:00他想為了這幾毛錢被抓 你就不要阻止他了
作者:
hsinyeh (hsinyeh)
2016-02-11 19:54:00人家覺得划不划得來是人家家的事情反正你不還給人家就是侵占遺失物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02-11 20:15:00你可以問他 有人撿到他的錢 然後拿去捐...這樣對嗎
個人認為是變造有價證券,罪很重,請該人三思上面中獎發票已經填具領款人,自然拿到警察局就好;你搶郭董捐給窮人,一樣是犯罪,何況根本不是羅賓漢,只是貪財。
捐公益後又如何? 還是損及他人利益.行使&變造有價證券問題可大了.Y
為了很少的小錢去觸法,這是很蠢的想法。捐錢跟觸犯刑法,兩者無法抵銷。對方要是真追究起來,檢察官頂多給緩起訴之類的,而法官頂多給緩刑,但光是跑司法機關的成本就很多了。為什麼不想想丟掉發票的人搞不好家境也不好。這種既貪且笨又自以為是的人,將來早晚會出事的。
侵占遺失物非告訴乃論你要證明你是對的就再去辯錄音然後去告發他司法系統就會幫你告訴他答案了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