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某親戚某天早上出門健行,在路上撿到中獎發票。
但發票背面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皆已經填寫好了。
推測是原本要領獎,但不小心掉的。
該親戚說想要把上面填寫的資料塗掉,填上他自己的資料去領獎。
我直覺這行為不妥,應該還給人家,這種小錢也沒必要省。
但該親戚認為發票跟彩券一樣,認券不認人...
問題:
撿到已經填寫領獎資料的中獎發票,可以塗掉填上自己的,再去領獎嗎?
這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若是換成中獎且背面已經填好資料的彩券或刮刮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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